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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自从现代刑事诉讼体系确立之后,国家利益的维护是首当其冲,摆在第一位的,而被害人的权利则不断缩小,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甚至沦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陪衬,其独立的司法诉求往往处于被漠视的境地。随着各国在立法上不断增强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我国也随之进行了量刑的规范化改革以期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如何构建一种制度让被害人在体系内合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诉讼内有效的解决争端,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和变革的应有之义。由此,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应运而生。它是指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能够如实依据自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程度,对被告人应被判处何种刑罚、适用何种的量刑幅度客观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的活动。它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它不仅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安抚被害人的情绪,确保其切实的参与整个量刑活动的过程;还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法院获悉丰富、有效的量刑信息,抑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从宏观而言,这有利于维系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地位的平衡,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从微观而言,这有利于被告人承担自己所犯的罪责,在争取被害人宽恕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就价值考量而言,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以公平、公正原则为首要标准,结合了保障人权、公正司法、以及恢复性司法的诉讼理念,以程序正义、报偿安抚、监督制约价值为考量,顺应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此外,构建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参与制度,对于改善被害人较为弱势的诉讼地位,实现整个量刑过程的透明、公正,提升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介绍其他国家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借鉴国外刑事被害人量刑参与量刑制度的有益经验,得出了我国构建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的路径:首先,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确保其独立性,这有利于确保被害人参与量刑过程的完整性,进一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确立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关注被害人基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上,进一步聚焦其精神层次的需求,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利于沟通的对话关系,进一步化解矛盾;再次,保障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相关权利,包括有:知情权、量刑建议权、量刑辩论权、和量刑监督权等;除此之外,赋予被害人量刑参与活动的当事人地位,细化被害人量刑参与过程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以增强被害人对量刑的有效参与;最后,完善相关机制的建设,建设透明的量刑信息交流、畅通的量刑辩论机制、有效的量刑说理和高效的量刑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