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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制度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时至今日,彩礼给付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着。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彩礼的数额也随之攀升,其种类也日趋繁杂,基于婚约解除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亦逐年增加。尽管我国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使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该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笼统、粗浅,不能完全适应现今复杂多变的审判工作。我国立法尚存诸多缺陷,比如彩礼的界定不明确、彩礼的性质存在争议、共同生活的确认标准不明晰、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存在冲突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因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很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极易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当事人故意伤害、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法律规制,解决立法规定与民间习俗间的冲突、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笔者试从彩礼的概念及特征出发,通过分析彩礼的历史沿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彩礼给付的性质,从而得出笔者的观点,彩礼给付的最终目的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进行长期而稳定的婚姻生活,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是男女双方婚姻未缔结亦未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仅限于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笔者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归纳,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彩礼返还问题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构想,从尊重风俗习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归属及使用情况等因素,正确、合理地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从而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