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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权作为强制性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宪法规范对其做出了诸多限制条件,其中,征地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最核心条件。作为土地征收的首要阶段,设置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正是为了审查土地征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正的征地审批程序可以规范征地权,减少征地纠纷,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并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合理利用土地。 然而,中国现行征地审批程序存在疏漏。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征地审批存在审批主体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弊端,审查内容规避公共利益认定等疏漏,另外,封闭的内部书面审查方式也不利于信息的及时准确沟通;就实践层面而言,规范层面的制度疏漏和制度实施中的变形加剧了征地的混乱现状。归根结蒂,土地征收审批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征地权和征地审批权过于集中,缺乏监督。 因而,基于公共利益认定和权力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建构由被征收人等相关权利人参与、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的参与型征地审批程序。另外,这样的程序也利于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和耕地的保护。而目前中国的法制基础、法治理念、域外公众参与征地批准的成功经验以及中国其他领域内的公众参与实践,都为这样的程序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