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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完成《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减排义务,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被广泛地实践。然而中国在构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要想积极应对“后京都时代”逐渐增大的减排任务,必须制定出一整套有效可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而本文也在探索在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时所应注意的问题。首先,文章对碳排放权的性质做了详细的分析。确定碳排放权的性质,对于确定碳排放权取得的方式,行使的主体、程序以及滥用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系列问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应当是一种公私混合性权利:碳排放权可以被认为与用益物权相类似,具有用益物权性质;同时,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必须经行政许可,方得行使,亦即该权利是由政府的许可而产生。其次,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进行的。而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最具有潜力的减排市场。但是在2013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开始后,我国很可能会承担比现在还要重的减排任务,因此,并不一定会有更多的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额提供给发达国家。同时笔者还分析了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碳排放计量标准不明确;第二,碳交易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并未建成。这些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所应当特别关注的。最后,文章还对我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应当完善碳交易法律主体制度。应当在市场准入制度,主体权益保障制度方面加以完善;其次,完善初始分配制度,建议短期内实行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制度;长期采取以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的方式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第三,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应当着重从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入手;最后,明确各方法律责任,从监管机构、碳排放权人以及第三方机构入手,明确各自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