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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刑法的任务便是保护权利。1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敲诈勒索罪逐渐成为了较为常见的侵财型犯罪。由于该罪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有一定的交叉和模糊,其法律适用在实践和理论中的分歧也很大,就敲诈勒索罪本身而言,其概念,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等方面都存在争论。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很少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总是会使用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一般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正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法益,分清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准确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实际恐吓勒财之间的关系,是刑法权利保护功能实现的重要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这部分又由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这四个板块组成。第一个板块为案由: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二个板块为案情介绍:该部分介绍了被告人张舒娟利用欺骗的手段诱拐中学生戴磊到南京,并将其暂住在南京市鸿兴达酒店,以戴磊将有危险为由向戴父索要钱财的行为。其间,张舒娟声明戴父不准报警,否则戴磊将有危险。后戴磊趁张舒娟外出之机与家人联系,在家人的指导下离开酒店到当地公安机关求助,淮安警方在南京将被告人张舒娟抓获;第三板块指出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分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张舒娟利用戴父对其子戴磊人身安全的忧虑而勒索钱财,获取利益,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绑架罪定罪。而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舒娟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四个板块指出了具体的争论焦点,即该部分明确指出该如何定性。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从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详细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定罪,探索敲诈勒索罪的定性问题以及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第三部分是本案分析与结论。通过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张舒娟的行为并未达到完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实际控制程度,即并未达到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进行勒索的绑架行为的程度,故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笔者指出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要注意明确与其他罪的界分,主要从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与区别作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