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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国内第一篇以“司法赔偿程序”为研究对象的博士论文,在国内第一次对司法赔偿程序的基本法律理论、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首创性研究和探讨。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被誉为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有学者甚至称:“如果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人民从政治上站起来了,那么也可以说,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从法律上站起来了”。《国家赔偿法》根据当时我国的现实社会状况,确立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制度。司法赔偿制度是解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综合性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制度一方面通过实体法律规范确认了国家必须对司法违法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设计了一定的程序。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程序的运行,才能发挥司法赔偿制度应有的救济等功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才能得以恢复和弥补,进而达到实现秩序和谐的社会目标。然而10年在不经意间过去了,司法赔偿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取得当初设计时所预期的效果。资料显示,自1999年以来至2002年间,全国共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而办理相应国家赔偿案件并最终作出司法赔偿决定的只有4013件,仅占总数的14%。由此数据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大多数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获得司法赔偿的受害人,并未真正获得赔偿。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受到的损失并未得到恢复和弥补,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切实保护。一桩桩普通公民因司法权违法行使受到无辜侵犯的案件数不胜数,令人痛心疾首,扼腕长叹。“国家赔偿法”由此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也有人称之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司法赔偿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有关立法规定上,都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