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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作为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分散风险、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更好地保护原被保险人的作用。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作为最主要规定再保险的法律——《保险法》,历经1995年、2002年、2009年三次变迁,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直接索赔条款的效力、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等问题依旧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在对再保险合同相关制度介绍后试图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以上问题进行明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概念、功能;再保险和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的区别;再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此部分首先介绍了再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学说,继而在对各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得出再保险合同为具有责任保险性质合同的结论。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诚信原则中探讨了原保险人承担的是无限告知义务,从而区别于原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有限告知义务。在保险利益原则中主要探讨了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但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相一致的问题。在损失补偿原则中主要探讨了无论是财产再保险合同还是人身再保险合同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问题。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首先,在主体部分介绍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不同类型。其次,再保险合同在条款上有独特之处,即其具有国际通用条款:共命运条款、直接索赔条款、错误遗漏条款。再次,在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对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归纳、总结。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及其行使的范围与实现途径问题。经过分析得出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原则上应由原保险人行使,特殊情形下可以由再保险人自己行使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