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组织宪政是思考全球治理的众多路径之一,基于《联合国宪章》建立的联合国组织在国际政治协调和促进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上发挥着核心作用,宪章不仅仅是以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为公约当事国的多边公约,还被普遍视为当今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石。众多的文献从文本、理论、规范、现象和运行过程等方面对宪章进行宪法化解读,那么,宪章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国际社会的宪法?在其基础上的联合国机构的运行发展又遵循着怎样的宪法逻辑?国内法中的宪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涉及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而在国际法领域引入宪法概念的数种主流理论路径中,国际共同体学说是目前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国际社会是以宪法秩序为基础构建的法治共同体,《联合国宪章》是宪法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本上,宪章名称的选用体现了宪章起草者们将其视为宪法的倾向,宪章的编排结构也体现出了类似的倾向。在性质上,宪章施加于会员国的义务尤其是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义务具有优先性,宪章对于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所有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影响力;宪章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联合国人民”的间接参与,宪章的修改程序也体现了联合国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被授予了独立宪法权威;在基于宪章构建的联合国治理体系中,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等主要机构之间形成了并不严格的原始的权力分立,纵向来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保护和联合国组织的超国家性也是该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运行上,宪章中没有关于解释权和解释方法的明确规定,不同的主体或明确或含蓄地解释宪章形成了一个复杂的解释网络,宪法中的默示权力和演化解释等解释方法在宪章解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组织作为有能力自我发展的宪法化的组织,必须有独立合法机构对联合国机构之间以及联合国与会员国之间的行为进行合宪章性审查,实践中国际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存在缺乏强制管辖权等障碍。最后,在肯定宪章的宪法化解读趋势的基础上,对宪章及联合国机构的相关发展改革提出想法,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着一个新的国际宪法时刻,宪章及联合国机构亟待改革,但改革不能突破宪章价值原则的限制。不可否认,国际法律秩序的特征仍然是主权的扩散,而不是国家对宪章所体现的国际公共秩序的统一全面服从,宪章作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宪法并不等同于国家宪法,国际法中的宪法概念必须被理解为一个自主的而非从国内宪法中推断出来的概念。仅仅是将宪章打上宪法的标签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作用,但认真对待宪章的宪法品质是迈向实现宪章所宣示的价值观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