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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高发的犯罪。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作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然而该罪名的处理,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对已有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梳理,力图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的相关理论,对该罪的重大争议问题提出合理的解释,以期能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分四部分,约35000余字。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的相关问题。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本文认为,应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主体上,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本罪的主体不限于交通运输人员,值得注意的是交通工具搭乘人员和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上,本罪属于一般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本罪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结果是本罪的危害结果,司法解释虽然细化了本罪基本犯罪中的危害结果,在实践操作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论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本文试图用二元区分的观点对因果关系进行考察。第二部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两个问题:一个是交通肇事罪和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区分,对于前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交通肇事责任对定罪量刑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性质上看,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进行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本质上是一种鉴定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法院在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适用上,应当坚持参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其它证据,决定是否采信该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存疑应当有利于被告人。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不能应用在刑事审判中。对于本部分的第二个问题,本文阐述了交通肇事罪与其它近似犯罪的区分,主要研究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文详细叙述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对应注意的问题做了阐述:1、交通肇事中的自首问题;2、交通肇事中的共犯问题;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第四部分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完善问题。本文结合前面对现行有关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不完善之处的剖析,建议:1、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2、修改偿还能力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