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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广为引用的布兰迪斯法官的比喻:“公开是医治现代工业社会疾病的良药,就如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公共预算公开既可促进预算过程透明化,又可促进财政民主原则具体化,加强廉洁政治建设标识化,进而使国际惯例在我国实现常态化。公共预算公开制度在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但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实践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监督、技术等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以及“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导致当前公开缺乏主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法律上,虽然既有条款包含众多规范公共预算公开的内容,但是至今无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有待完善,不健全、不统一、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健康发展。特别是《预算法》在其草案二次审议稿虽增加了关于公共预算公开的条款,但其过于粗疏的规定不仅存在不合理之处,且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未来预算法的修订,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是我国预算公开的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最为突出的方向标。本文遵循从“制度缘起”到“现实关注”,再从“经验借鉴”到“完善建议”的逻辑展开论述,过程中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除绪论、结论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共预算公开制度的概述,辨析“公共预算与公共财政”、“公共预算与政府预算、国家预算”、“公共预算与公共预算公开”三组概念后,从有限政府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阐释了公共预算公开的权利性基础和义务性基础,解构出当中的三类法律关系,后总结其在财政民主原则具体化、廉洁政治标识化、国际惯例常态化的适用价值。第二部分首先从历史维度介绍我国公共预算公开三个实践阶段和五个立法层次;然后从现实维度揭示其在主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所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介绍英国、美国、日本在公共预算公开制度中的经验,以期为我国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在结合我国现状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从政府到公众的理念更新、从抽象到具体的立法完善、从内部到外部的监督强化三条路径为我国公共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三大支撑,使其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