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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对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的考察着手,继而对“商谈伦理”作为合法性危机解决之途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注重在合法性危机问题与商谈伦理之间重新联姻,从商谈伦理的视角去重新审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问题。为了便于对此问题展开逐步深入的探讨,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含义。基于对西方哲学思想史上传统的经验主义的合法性概念与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的梳理,分析哈氏“重建性”的合法性概念的特色所在。第二部分将对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危机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予以阐述。基于对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危机理论的分析,本文将对合法性危机自身定义及其在整个社会危机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探讨。在此基础上,还将进一步从国家干预的副作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和规范有效性、同一性的缺失三个维度探究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将就哈贝马斯关于商谈伦理是合法性危机解决的根本途径思想加以阐释。基于对商谈伦理自身含义及其理论原则(普遍性原则与论证性原则)的史实考察,本文将对作为商谈伦理理论基础的交往理性、主体间性、普遍语用学进行深入研究,揭示商谈伦理在合法性危机解决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此基础上,还将对商谈伦理的具体实施予以探讨,包括商谈伦理具体实施场所、论证语境、社会基础以及向现实转化的途径等方面。第四部分着重对哈贝马斯将商谈伦理应用于合法性危机解决途径的思想进行评价。包括这一思想理论在西方哲学史上对于主体性理论的发展、对语言哲学的深化,对于政治哲学的启示,及其对于公共理性、公共哲学的拓展。与此同时,将就这一思想的不足及其对解决现实诸多问题(例如:多元文化间的矛盾、冲突问题,我国政治文明、法制建设问题)的借鉴意义予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