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优化研究

来源 :山东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ylw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难、破产启动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疑难问题。这其中的缘由众多,但主要原因大致有二:第一,执行程序由于其固有的弊端不能及时过滤掉市场主体,使得诸多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法人即使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能继续存在;第二,囿于司法现状、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制度等众多因素的限制,这些案件相当一部分不能引流到破产程序,导致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堆积到全国各地法院,极大的消耗了司法资源。为解决上述问题,执行转破产制度应运而生。然而,该制度目前仍然处于不断调整的阶段,从实际效果来看,也不太尽如人意。此时,应当从底层理论构架以及上层制度的搭建等多方面加强对其进行完善,使得符合破产情形但执行不能的案件能够以破产的方式退出经济市场,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本文以“执转破”制度的内在价值为基础,通过五个部分来深入论证和探究其实践价值及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二者相结合后的司法效益,从而为“执转破”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提供理论上的部分参考。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执行转破产衔接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从制度层面出发,深入剖析目前我国配套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的“执转破”制度进行追本溯源,探究其运行方式,从而进一步优化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则。一般来讲,在破产制度中通常遵循债权人本位的处理原则,这就要求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也要秉承当事人主义的理念;然而,执行转破产程序是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的产物,在仅由当事人自治不能解决执行困局之时,可以借鉴职权主义的运行理念。不仅如此,为推动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还要针对其启动过程中的特殊性为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拓展其申请主体的外延,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他文献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占比很少,但审理难度普遍较大,加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又较少,多重原因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多。由此,立足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借鉴产权学派的进路,研究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产权如何在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公众之间进行分配,才能既使商业秘密保护对激励新信息生产增加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又使因保守商业秘密导致的信息限制造成的损失最
2018年我国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该项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惩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承担着主导作用,该项制度在检察
“公众参与理论”的内涵在于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实施环境监督,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都已构成环境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将原告适格主体范围被限缩为一定条件下的机关、公益组织。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以诉讼担当理论、诉讼信托理论为基础,补强原告诉讼能力,避免滥诉。但这一规定反射性地导致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性权利的丧失,实体法上对实际受环境公益诉讼诉之利益影响
在我国,为防止金融风险,凡公募的证券发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一以贯之的实行无差别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但这种无发行规摸大小区分的制度安排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了比较沉重的负担,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而选择回避采用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然而直接融资的高额成本与间接融资的倾斜对待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匮乏,一项能够使中小企业降低发行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的制度创新成为目前小额资本市场的迫切需求。美国
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性资源。作为数据的一种,商业数据蕴含着巨大的财产价值和竞争利益。一方面商业数据可以为公司创造巨额财富,使公司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获得资源优势;另一方面,商业数据可以突破信息壁垒的限制,驱动企业竞争活力的充分发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甚至改变传统行业的生产、加工和组织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但现实社会中,数据市场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为争夺竞争利益
合作监管是一种由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采用不同的手段在监管领域进行互相作用的一种监管模式,其本质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管理。这种合作形式的监管有助于克服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食品安全监管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跨区域性、跨部门性以及多样复杂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不断优化监管权的有效配置,促进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合作,以此来解决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监管问题。构建食品安全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传统监管体制不健全,突出
2019年,我国对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进行了修正,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增加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其中,修正后的该法第九条第一款新增第四项,明确规定通过教唆、引诱或帮助的方式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管理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理财观念也不再局限于黄金、银行储蓄、国债等传统的投资领域。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打开了一扇大门,作为人工智能理财的智能投顾应运而生。由于传统投资顾问的服务群体主要是拥有一定财富的富裕阶层,忽视了中小投资者等低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而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深入贯彻,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日益旺盛,使具有低投资门槛、低管理
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立法重视,这与综艺节目模式带来的可观经济利益存在矛盾。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问题,分析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综艺模式上的困境,而著作权法在保护综艺节目模式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独立知识财产,从著作权法角度加以保护。除第一部分引言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第二部分,在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综艺节目模式侵权纠纷进行类型化分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