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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损害公共环境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在传统的私益诉讼之外,应当准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传统的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而对环境公益造成的损害则依赖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救济。这一制度的出现,弥补了私益诉讼对环境公益救济不足的问题,填补了相关制度国内立法的空白,实现了现阶段环境法治事业的一次长足进步。但随之而来的,我们也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基于同一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的两类诉讼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环境侵害本身具有复杂性,其扩散范围较大、涉及人数较多,造成公共环境和私人利益双重侵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我们应当正视这一问题。只有环境公益诉讼与既有的环境私益诉讼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二者协调一致,才能共同推动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关于两类诉讼的程序一直缺乏切实有效的协调机制,直至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解释采纳双轨制的观点,认为两类诉讼应当并行审理,并否认了现阶段两类诉讼合并审理的可能性。但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最终走向是两诉融合。两种观点都具备各自的合理性基础,但本身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双轨制下尽管司法解释允许私益诉讼“搭便车”,但是在诉讼请求竞合状态下仍然面临着矛盾判决、诉讼资源浪费等挑战。司法解释也未对二者的审理顺序做出具体规定,此种状态下,在先起诉的私益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仍然无法保障。而两诉融合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其能否与现阶段我国法制状况相适应仍值得斟酌。另外,诉讼融合模式对两诉当事人时间利益的牺牲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就此,笔者提出一种新的设想,以两类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关联为切入点,划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两种模式,以双轨制为原则,两诉融合为例外。在结合双轨制与融合模式的基础上,力求最大程度地发挥两种模式的优势,尽量减轻其各自的弊端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分析利弊,提出现阶段完善我国环境司法的切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