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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物权的一种,广义上的林权指森林资源即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狭义的林权仅指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把属于集体的林地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家庭承包经营或其他承包方式转让给农户经营,有利于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自觉造林、护林,对于以林富农、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面积,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国自上而下先后进行了四次林权改革,招远市的集体林权也多次经历了从个人到集体、从集体到个人的多次反复。自2003年开始,全国开展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原有改革基础上的拓展与深化,提出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改革目标。招远市自2010年开始,开展了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至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只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由于特殊的林种和招远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在明晰产权改革过程中,招远市采取村颁发林权证、村民颁发股权证的办法,集体林权属进一步明确。也出现了责任没有得到具体落实、改革不彻底、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家林权制度的分析和在招远市的具体贯彻、落实过程进行实效研究,借鉴国外林业政策,吸收学习国内其他学者研究成果,提出招远市在做好确权发证工作后,林权配套改革应该从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提高生态公益林使用效益、科学进行造林规划、加大对林业的补助力度、规范林地流转等方面入手,完善改革制度,真正确保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