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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当,可能会使公司面临支付不能、资不抵债的困境。我们通常把这个阶段称为公司濒临破产的阶段。公司处在濒临破产阶段时,董事可能会进行一些交易或者实施某种行为而导致公司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此阶段董事的义务指向和责任承担显得尤为重要。公司正常经营时,董事行使职权要对公司股东负责。在公司濒临破产时,由于此时公司面临破产的可能,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如果此时董事依然致力于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那么就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公。明确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中停止个别支付的义务、依法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是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是董事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国外有关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分析,提出我国对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借鉴。董事如果由于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而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就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研究公司濒临破产阶段,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时,首先需要对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加以认定。在认定董事责任时,需要从主观要件、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几方面来具体分析。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求。客观行为主要是董事实施了违反对债权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行为。其次,责任的追究还依赖于对债权人诉权的确认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分担。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债权人诉权的有关规定,赋予债权人对董事的直接诉权,这样更有利于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对董事责任的追究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董事的过失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董事来承担证明其主观没有过错的责任。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时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董事来证明其行使了该项义务。当然,责任的承担并不是绝对的,赋予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抗辩符合利益平衡的需要。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是董事进行抗辩的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