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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公民个人信息已纳入刑法规制;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再披坚执锐。但从实践来看,侵犯公民个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入罪标准等尚有诸多不周延,难以实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特别是以来2012年,公安部先后2次在20余个省、市、自治区部署打击侵犯公民个信息犯罪的专项行动,实践的检验使现有立法的缺陷更加暴露无遗: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公民个人信息被肆虐。为此,必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解读,完善其内容,丰富其内涵,校正其缺陷,消弭分歧,确保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33000字。第一部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现状与现实困境,介绍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文本规范的通说解读,并结合公安部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明现有立法中存在问题:犯罪主体范围划定不合理,犯罪对象范围模糊,行为方式不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不确定,入罪标准不明等。第二部分重点厘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以客观主义解释为基本立场,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文理解释,确定该罪单位主体为特定单位,工作人员应为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使用、管理本单位获取的公民信息的相关人员;根据实践情况和法律的拟制性规定,建议将一般自然人纳入本罪主体的范围,确保犯罪主体设定合理;在系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置法规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借鉴域外立法,提出“五个特征”,合理圈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以个人隐私为核心、适当周延;结合实践的迫切需求,对“情节严重”做出了明确界定。第三部分重点厘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存在的问题:将“上述信息”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而不是特定单位控制的信息,实现刑法打击犯罪的平衡和全面;对“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做出合理界定,即以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以“非法”评价值为核心,综合评价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对象等因素,具体而言,包含了行为样态本身体现着“非法性”的行为和行为样态本身呈中性、但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整体评价为“非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