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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公法上的制裁方式,从理论上讲应该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二者之间既存在着区别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调整范围上存在重合也为二者的链接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当前我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不仅存在于立法中,也存在于实践过程的司法活动中。立法衔接上的不协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与刑法在立法及内容上存在缺陷,导致了在适用上的混乱;第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在衔接上存在不合理,缺乏协调。司法实践上的不协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并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上的混乱。第二,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交的涉税违法案件在处理上积极性不够,我国检察机关被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此类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则供其遵循,操作性不强,效果不理想。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不协调不但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也极容易对行政犯罪放纵,因此,研究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不仅能维护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惩罚与预防犯罪也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分三章探讨税收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机制,第一章主要论述定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相关概念。并分析了税收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竞合是由于税收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在违法构成、对象、行为、法律依据四个方面存在类似性而导致的。第二章阐述了我国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税务机关由于未被赋予税收违法案件调查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难以应对的情形,进而评述了日本、美国税收犯罪侦查的主体制度,目的是能为我国税收犯罪的侦查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第三章对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内容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应当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完善《税收征管法》,除此之外为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提供法律保障。还提出将涉税案件的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观点。最后对于案件移送制度给出了一些完善意见,认为应当调整案件移送的法律标准,以及建立案件相互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