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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做空机制的建立,不但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其平稳运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存其他法律制度存在冲突之处,试点至今,出现了诸多法律上的困境和实践中的障碍。作为融资融券的核心制度,担保机制问题的妥善解决成为了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完善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漫长的发展演进中不断走向成熟、科学,能为我国建立完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提供借鉴。本文从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优势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模式、美国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主体、融资融券担保品的管理、美国融资融券担保的实质;阐述了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特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担保机制的法律支持及美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优势等。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及三大规则(U、X、T)构建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基础,以让与担保形式设计融资融券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定主义相违背,却得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法律支持,《统一商法典》第九篇动产交易担保法以“担保约定”统一担保形式、以担保权益标准化担保物权、以契约自由为核心原则,突破了物权法定的藩篱,囊括了让与担保制度;美国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具有担保方式灵活更加适应交易、合理维护证券公司的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优势。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存在诸多困境:融资融券担保机制自身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信托关系与现行信托法规存在冲突、让与担保与现行担保法规存在冲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解决这些法律困境:借鉴美国监管机制与授信模式,开放融资融券市场,扩大融券源;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发展;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目标,制定包含让与担保形式的特别法,解决让与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物权法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