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法治化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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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建设”以来,“社会建设”已成为中国普通百姓、政府官员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归纳这些研究及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建设法治化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法治化的理论、进行和谐社会建设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应符合客观立法规律和法的自身价值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内涵是一个系统体系,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本文从社会建设法治化的视角指出和谐社会建设应兼顾立法、执法、司法三大领域才能真正把握和谐社会法律内涵的精髓。   论文从社会建设的涵义界定出发,认为社会建设就是要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而提出社会建设法治化是为社会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的机制,使社会建设的成果由人民真正享有的制度保障,使社会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保障,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政治指导原则,以实现法的价值、保障人权作为法律指导原则,从立法途径、执法途径及司法途径进行。本文除引言、结语几部分以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社会建设概念及社会建设法治化概念论述。首先阐述了我国社会建设内涵和外延,指出了它的时代意义,然后对法治的内涵、法治社会的特征以及在我国实行法制化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意在说明社会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社会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指导原则。进行社会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原则,以人为本,实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在发展过程中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应以人权保障作为法治化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第三部分:社会建设法治化的途径。从立法领域、执法领域、司法领域三方面的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建设及完善意见,构建全面、协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四部分:社会建设法治化的前景预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时代发展的新特点,提出了和谐社会法治化系统工程的可期待性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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