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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常常以牺牲环境、耗费资源为代价。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往往以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为特征。为了杜绝环境损害的恶劣后果,尽最大可能协调、保护各方的利益,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就应时而生了。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在责任保险领域发展形成的新险种。创设环境责任保险是为了转移、分散环境风险,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创设环境责任保险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的环境意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特定危险的发生;创设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 环境责任保险伴随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为无过错责任的实行提供赔偿基础;环境责任保险因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侵害领域而出现,它是责任保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西方世界方兴未艾,环境责任理论随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获得了极大发展,这也带来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繁荣。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模式分为三类,本文从对比角度对此作了客观的介绍,拟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建制服务。 本文从理论和概念入手,围绕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制度展开论述,论述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产生、发展,由此引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并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立足我国国情,简单扼要的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 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国家的扶持,而强制性责任保险与任意性责任保险的分行业确立正是国家在扶植保险机构后立足保险业进行的法律建构。在这个法律框架的建构里讨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各个细节,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承保范围,再根据承保范围设计险种,拟定保险费率,约定赔偿的责任限额,规定环境责任的索赔时效,就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机制。除此之外,加强环境立法和培养高素质环保人才也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值得强调的是,加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之外其它相关法制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