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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行为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律对于隐名出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出资问题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也存在多种看法。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并实施,对于隐名出资问题提出了从合同效力、物权效力方面的处理规则,对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做出了规定,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指引。但是对于隐名出资问题的研究不应就此停滞,因为上述规定的合理性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的检验。本文从隐名出资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两种隐名出资形态,对其进行学理上的分类,即适用代理制度的隐名出资类型和适用信托制度的隐名出资类型,围绕这两种类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则设计,以对隐名出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隐名出资的基本理论,包括隐名出资的概念界定和法律特征,隐名出资形成的原因及分类,分别从法学角度和经济学角度对隐名出资进行合理性评析,最后对隐名出资这一实践见之于理论的问题进行案例分析。第二章主要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则设计。首先对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分别加以分析,其次对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公司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则。第三章对现行规制隐名出资行为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评述。主要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至27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在承认其作为裁判规制的示范和指引意义的同时,对其内容和逻辑上的欠妥当之处进行评述,并提出作者的拙见。其次,对于受信托制度调整的隐名出资类型,简要分析了信托规制方法。第四章中主要对隐名出资关系的结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列举并分析了隐名出资人转换为显名股东身份的利益驱动因素,除了原本的救济制度难以确保其利益,我国的法律实践的倾向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其次,分析了隐名出资人转换为显名股东的途径,其中主要问题是股权确认之诉中隐名出资人的权益和请求权基础的问题,以及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