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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进步,科技的发展,机器人的自主程度越来越高;机器人与人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机器人自动化过程中所引发的伤人事件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机器人的责任问题;2016年欧盟“电子人草案”关于赋予机器人“劳工权利”的建议、2017年沙特阿拉伯授予“女性”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等事件促使人们进一步思考机器人的道德地位问题。对机器人伦理和道德地位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故,本文试图从机器人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角度探究相关问题。本文首先对机器人、弱强人工智能以及机器人道德问题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机器人在实际应用中带来的道德困惑问题以及当前学术界对于机器人道德地位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和辨析了人们从本体论和关系论视角对机器人道德地位所做的辩护。本文认为,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机器人具有典型的自然属性,本质上是一种非生命的物理装置;机器人不可能有独立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行为,人们所看到的表面现象背后是程序员编制的机器代码;有关机器人的权利诉求,实际是人在主观地代替其诉求。从对机器人道德地位的关系论视角辨析可以看出,机器人虽然表现出多样化的社会属性,参与社会活动,能够与人类进行交流互动,形成了机器人与人类相似的表征,但这种表征下的本体仍然是电子元件和化学材料。因此,机器人不具有道德地位。尽管如此,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厘清人与机器人之间特殊的伦理关系仍然非常重要,要逐步在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领域构建人与机器人交往的社会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