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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MEAs)中的贸易限制措施有四个目的:第一、控制危害环境的国际贸易行为;第二、控制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转移,以保护进口国的环境;第三、控制对非缔约国的贸易,防止非缔约国在不承担协定义务的情况下享受协定带来的环保成果;第四、确保多边环境协定确定的规则得以实施。贸易措施被多边环境协定采用的原因在于其特殊的经济功能足以缓解由于贸易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环境问题,WTO秘书处也在其发表的一份关于贸易与环境的背景材料中承认“贸易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正是因为这些贸易措施产生的经济效应对国际贸易的公平性造成了威胁,导致WTO与多边环境协定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基于多边环境协定与WTO规则之间法律关系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几年,其中有些从1995年1月1日WTO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开始了。从现状来看,贸易措施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解决得并不理想。多边贸易体制的现有环境条款和争端机制,表明各国还没有确定环境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平衡协调的方法。一些国家用于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很容易成为一种单边的、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歧视手段。 本文拟对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所贡献。 文章的第一部分对包含有贸易措施的几个典型多边环境协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协议》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进行了分析,将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条款筛选出来,逐个进行论述,总结它们的特点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对贸易措施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讨论此类措施与WTO基本原则的冲突,以及它们与WTO协议中具体条款的不协调,以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文章的第三部分在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学者们提出的冲突解决方法进行评析,并且进一步提出笔者对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规则的建议。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认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体系在本质上是冲突的,也不是说多边环境协定中采取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是不可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