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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为主要的一种购房方式。同时由于人们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离婚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当抵押贷款房屋的普遍性与不断上涨的离婚率相遇,对抵押贷款房屋归属问题的处理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了离婚时争议的焦点。在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制定的司法指导意见相互冲突,学者们更是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同案不同判现象越演越烈,这不仅已经演变为困扰司法的难题,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此问题仍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因此,本文关于抵押贷款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主要采用归纳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为抵押贷款房屋的概述,介绍了抵押贷款房屋的定义和抵押贷款房屋增值部分的含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关于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理论学说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分为国外关于抵押贷款房屋归属认定的理论学说和国外关于个人财产增值的理论学说两个部分分别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对国内关于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该问题的立法现状;其次是对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的归属认定的司法现状;最后是对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的司法现状。第四部分概括了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处理中的难点及解决方案。介绍了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难点以及原因,在抵押贷款房屋归属问题方面主要涉及三个难点的解决方案:房产证取得时间对抵押贷款房屋归属认定的影响;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问题;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抵押贷款房屋归属认定的影响。在抵押贷款房屋增值部分分割问题上两个难点的解决方案:抵押贷款房屋增值部分的性质;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的认识。第五部分总结了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的具体分割办法。通过以上几部分的论述笔者得出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且夫妻对房屋的权属没有任何约定的这类抵押贷款房屋,不论离婚时是否已经取得房产证,也不论房产证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的都应当属于婚前按揭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观点。同时笔者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房产进行分割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坚持公平原则;适当保护另一方配偶的居住权和贷款未清偿部分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