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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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婚进行特殊法律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军婚的刑事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两性观念的不断解放,“包二奶”、“姘居”、“通奸”、“一夜情”等新型社会形态的不断涌现,破坏军婚罪这个法条已不能完全适用社会的需要。破坏军婚罪在罪状和法定刑设置上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犯罪主体存在漏洞;刑罚种类不足;未设置刑罚梯度;法定刑力度不足。进一步分析导致破坏军婚罪存在立法缺陷的原因,可发现破坏军婚罪立法理念存在偏失,部门法之间规定的不协调,现行刑法民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不一,相关概念如“结婚”、“同居”无明确规定;由于立法者考虑的因素有限,罪状、法定刑规定过于简单,导致法律漏洞的产生。建议对我国刑法第259条进行立法上的修改,一是罪状方面:首先明确破坏军人的事实婚姻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其次明确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行为为危害行为;再次明确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二是法定刑方面:配置财产刑;根据犯罪情节,配置分段的法定刑,提高破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从而进一步体现刑法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从刑事立法上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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