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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首要目标,但是保护区诸多的管理问题严重影响着这一目标的实现。其中,土地权属问题是保护区普遍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保护区管理的严重障碍。而传统的行政手段和购买使用权的方式由于受到部门利益冲突、资金缺乏以及土地政策稳定性等条件的制约而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借鉴北美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本论文将研究保护管理权(ConservationEasement)在解决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问题上的可能性。
研究主要采用案例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和理论分析的方法。以盐城自然保护区为主要案例研究地,探讨在该保护区采用保护管理权在技术层面、经济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可行性。同时选取加拿大Sarcel、Eco-nature及ACA等三个保护组织使用保护管理权的实际案例,在总结保护管理权实施中的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分析我国保护管理权可能具有的特征。在以上国内外案例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论文从制度变迁角度在理论上探讨了保护管理权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应用的可能性、及其所需要的制度环境。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保护管理权在盐城自然保护区具有技术、经济以及制度方面的可行性;第二,通过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从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保护管理权模式的动因、目的和过程,认为保护管理权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应用是可能的,但是在实践中可能要经历长期而复杂的过程;第三,保护管理权需要的制度环境目前在中国是存在的,如土地制度中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存在以及相关税收减免的制度等,但是,与理想的保护管理权所需要的制度支撑条件尚有一些距离;第四,与加拿大的保护管理权模式相比,中国的保护管理权主体可能具有多样性、以及保护管理权购买过程中的分期支付等两个不同特征。最后,对保护管理权模式在我国可能遇到的长期资金来源、保护成本以及税收制度等重要的限制因素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