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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支撑现代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但更多的是存在与之相悖的问题,违反直接言词的地方比比皆是。关于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有了可喜的成果。但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历史渊源;直接言词原则究竟是审判原则还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刑诉制度中如何有效移植这一原则并系统地构建相关的制度还未见到系统而成熟的论述。笔者在翻阅了大量资料并对中国现行刑诉制度进行反思之后,认为直接言词原则应是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刑诉制度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差距的主要所在。如果在下一步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能确立直接言词为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必将推进我国刑诉制度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较好结合。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概述。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历史演进、国外刑诉体制中的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功效及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关的制度等几个方面,力图勾勒出直接言词原则的全貌。特别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和功效进行了重点分析,认为直接言词原则之所以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成为各个国家建立现代诉讼体制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在于它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和确保证据公开的功效使然。文章第二部分在第一章充分论述直接言词原则功效的基础上,从直接言词原则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及与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在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认为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人权,因而在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应是历史的必然。文章的第三部分以直接言词的视角对我国现行刑诉体制进行了剖析,认为我国现行刑诉体制存在大量的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违反的地方,集中表现在有些刑诉基本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证人、鉴定人出庭得不到保证;审而不判,判而不审;未建立集中审理制度;存在间接审理和庭外移送案卷等作法,而这些问题恰恰又是我国刑诉体制中的主要弊端所在。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现代诉讼进程。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结论,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在我国确立与直接言词基本原则相关制度的构想。并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前移作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