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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的政府管理主体自建国后数次变迁,经历了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到“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过程。尽管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免费之路走得艰辛而又漫长,但从政府管理主体的不断上移,可以看出国家逐渐认识到基础教育的“公共产品”特性,对其“义务性”越来越重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也越来越明确,义务教育也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回归到了“人民教育政府办”的理性状态。本文首先从定量的角度出发,讨论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量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经费统筹主体财力不支等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各种数据图表显示: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和保障方面的责任亟待加强。新出台的义务教育法针对这些问题,加强了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比例,也对当前义务教育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提出了新的政策主张。文章根据教育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对新义务教育制度运行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央、省、县、乡镇政府以及办学主体面对新法的颁布,需要在思想、法规、制度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法对政府的要求,确保政府职能的有效落实。然而,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中长期责任不到位,产生了一些影响新法运行的问题,本文主要列举了普九欠账、民办教师和适龄儿童异地接受教育这三个问题,其中普九欠账是目前面临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本文最后一部分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剖析,从管理学的角度,对政府的义务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改革意见。本文立足现有的教育理论、管理理论以及经济理论,对新义务教育制度运行中的政府职责进行探讨,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各级政府或部门在此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丰富了基础教育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