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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由于刑事诉讼越来越强调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性,因此,处于旨在保障人权的非法证据和意在惩罚犯罪的合法证据中间地带的瑕疵证据的地位便越来越为重要。正因为瑕疵证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因此瑕疵证据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打破原有的僵化的“一刀切”的证据认定标准,对于一些特定原因而无法满足可采信证据条件的证明材料,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补正,以达到采信并利用的法律效果,最终完成惩治犯罪的目的;而另一方面,在追求惩罚犯罪之目的的同时,尽管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的可能性,但是也并未忽略对人权的保护,因为法律所规定的可以采信的瑕疵证据,其所谓的瑕疵不能导致对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影响,否则就不能够被采信,从这个角度来看也保障了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瑕疵证据的存在,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并且对瑕疵证据的使用方式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对瑕疵证据在立法上的规定以及在学理上的研究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在瑕疵证据认定中主要存在的不足包括:缺少普适性、总括性的标准,以至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难以真正的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因而难以真正的发挥瑕疵证据的作用;对违反法定程序所形成证据的划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的无法采信的证明材料比比皆是,因此此类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瑕疵证据进而通过法定程序被采信对瑕疵证据使用范围的扩大至关重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的原则,致使同样的情况难以同样对待,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在瑕疵证据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启动主体不明确,会导致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启动混乱,进而致使难以启动;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标准;缺少对证明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护辩方的诉讼权利以及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笔者试图从瑕疵证据的界定为出发点,厘清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并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分析,确定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同时对我国现阶段瑕疵证据认定标准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另外,通过对我国现行法中所规定的瑕疵证据的使用方式,即补正与合理解释两种方式进行阐述,分析并总结在瑕疵证据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最后,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瑕疵证据在认定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厘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设定概括性认定标准;完善瑕疵证据审查程序以及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