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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体涵盖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社保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主体构成多而杂且相互间存在天然壁垒,实际工作中因缺乏完善的主体协作机制而出现异地矫正难以实施、责任部门互相推诿、矫正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深圳市罗湖区作为社区矫正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和沉淀,以上问题也逐步呈现。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如何?产生的原因如何认识并加以解决?值得予以研究,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法等多种方法,对社区矫正主体协作机制进行研究,搜集提炼关于社区矫正主体协作机制的国内外较具代表性且被广泛运用理论和观点,深入分析深圳市罗湖区社区矫正主体协作机制相关的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存在问题等情况,深度访谈深圳市、区、街道等多层级的公检法司等政府部门以及较为活跃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作为社区矫正主体,对协作机制现状、问题、原因的深刻体会和认识。同时运用“协同政府”理论,从政府间、部门间、政府与社会间三个维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归纳了深圳市罗湖区社区矫正主体协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并对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政府间协作机制问题,表现为不同省市政府间缺乏统一工作标准、缺乏异地矫正适用准则、缺乏数据实质对接,主要原因是地区本位思想、政策平衡性、缺乏稳定的跨地区协作平台的限制;二是部门间协作机制问题,表现为主管部门核心地位不突出、社区矫正符合条件认知差异、工作规定不同一,主要原因是部门主义利益冲突仍然存在、缺乏长效机制和法律保障;三是政府与社会间协作机制问题,表现为信息技术未能满足管理需求、社会力量发挥作用不明显,主要原因是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完善等。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主体协作机制上的成功经验,从落实跨行政区域政府间的协作、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加大政府与社会间的协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