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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稳步建设的过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法治中国”理论,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概括。依据十八大以来党的系列报告,法治中国理论已经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相互渗透,将体现中华民族伟大民族性的因素渗透入法治中国理论的每一个环节,回归本土、回归中华民族本身的内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分析十八大以来党的系列报告的报告内容,探寻其中所体现的中华民族民族性内核的历史基因,为法治中国建设持续稳步推进奠定更为切实的实践基础。本文从三个部分对十八大以来党的系列报告中的民族性进行分析: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文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期探索、初步形成、基本形成以及已经形成。在此基础上,通过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所提供的功能性需求,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主义缺陷,包含偏重法律数量的立法特点、采取法律移植的形式主义以及注重市场经济法制的立法方面,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为核心进行体系建构,偏重经济性立法,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成,但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中国问题”,法治中国理论因此运用而生,法治体系代替了法律体系,以期解决法律“水土不服”的问题。法治中国理论背后是法治建设的民族性问题。因此,本文第二部分从法治中国理论与实践的民族性分析出发,首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形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稳步推进,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阶阶段,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成熟的法律体系更加需要成熟的法治体系。其次,从中华民族的民族性应当立基于“大民族”概念、民族性与本土资源的联系及不同之处以及民族性生成于历史之中探索中华民族民族性的内核包括传统治国理政模式、传统思维方式以及传统价值观念三个方面。最后,从传统治国理政模式、传统思维方式以及传统价值观念出发,分析十八大以来党的系列报告所体现的民族性。最后,本文第三部分从法治中国的民族性意义出发,介绍传统儒家思想以及传统法家思想的当代觉醒即新儒家思想、新法家思想对法治中国理论的建设见解,阐明法治中国建设所体现民族性的必然性。最后,对法治中国民族性意义进行概括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