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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是利用人们希望侥幸致富的心理,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并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种特殊金融凭证,有“微笑的纳税女神”和“无痛的税收”之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行彩票,在为社会公共事业筹集了大量资金,取得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彩票市场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并有加快发展的趋势。目前彩票业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发展空间极大的新兴产业,它不仅在特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影响到出版、印刷、电视、广播、交通等多种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我国的彩票业,将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但是,同任何事物一样,彩票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是一个利弊兼容的载体。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监管缺失,则彩票业在其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发展成为变相的赌博、彩票中奖的舞弊、非法彩票和地下私彩的泛滥、境外资金染指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无疑会极大地阻碍着我国彩票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彩票发行迄今已经多年,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在彩票市场的管理和运营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没有一部系统、全面、完善、操作性强的彩票法律,与彩票业本身的迅猛发展极不适应,致使彩票发行及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得各种法律纠纷,无法使用现有的法律予以解决,从而引发了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轻则影响彩票业自身的发展,重则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目前只是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即是其中的典型例证。 因此,一部完善、系统、全面、操作性强的彩票法在彩票业获得巨大发展的今天显得尤为必要。 进行彩票立法,首先必须对彩票在法律上的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理清因彩票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在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和刑事上的法律定性,而后遵循我国现行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理念,在全面分析我国彩票业因立法缺失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并做好彩票立法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明确我国彩票立法的宗旨、层次、形式、内容,制定出全面、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彩票法。唯有如此,才能为保证我国的彩票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试图就上述内容展开一系列的探讨,以期能为我国的彩票立法提供一些政策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