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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法学领域中的“绝望之章”,共犯理论始终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情形的研究并不成熟,这表现在实行过限的概念术语使用不统一,实行过限本质理论的体系定位不准确,实行过限的判定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等方面。文章在明确实行过限概念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其内涵,并概括出该犯罪形态依附性和独立性的本质特征,通过对比国内外现存有关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结合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论证“超出共同故意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文章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实行过限的概念内涵界定。“实行过限”的表述已为理论界和学术界普遍使用,并且能够准确表明这一犯罪形态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行为特征,因此认定“实行过限”是该犯罪形态合理的名称术语。实行过限的概念应为“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某一或某几个正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过共同故意程度或数量的独立犯罪形态”。第二章:实行过限本质的考究。实行过限具有“对共同犯罪依附性”和“独立性”的本质特征及其超越共同犯罪构成成立独立新罪的结构组成,其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属于共同犯罪成立的部分前提下刑事责任承担应采个人责任原则。第三章:实行过限判断标准的梳理。关于实行过限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类。相比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更能够保持我国刑法共犯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第四章: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说”的提倡,同时论述实行过限的主观特征,对超出概括故意的认定应当考虑事情的起因、是否有明确的反面禁止以及不同语言环境、参与人的阅历背景等方面;对临时起意的判定标准“毁证目的说”作进一步修正,认为毁证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与之前共同犯罪的危害程度具有一定相关性;对追加故意的情形应当排除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