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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隐私权给予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特别是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政府公权力规制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渐遍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产生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特别是隐私权之间的摩擦矛盾日益集中化、尖锐化,这些都亟需对国家公权力予来限制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但我国现行宪法中却并未明确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地位,部门法中就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并不完善,这些都致使公民隐私权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时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因此隐私权宪法保护的问题成为当今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论题。针对以上情况,文章首先从界定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出发,探讨了隐私权所具有的三个主属性,即私人性、精神性与相对性,详细阐述了世界范围内隐私权宪法保护从缘起、发展到面向的主要发展历程,介绍了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伦理基础与法律基础,并就隐私权宪法保护在维护个人自治、实现人格尊严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进行了勾勒与描绘,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制度现状以及侵犯隐私权的现实考量进行了阐述分析,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在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隐私权保护的宪法规范缺位、相关立法与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在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救济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而后文章又通过美国、德国及日本隐私权宪法保护研究不同理论进路的考察,有针对性地借鉴了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发达国家在隐私权宪法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当前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即确立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地位、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相关立法以及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隐私权宪法保护救济制度以期完善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促使其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使,推进我国宪政进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