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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在监督范围上,除了对生效判决的监督之外,增加了执行监督、调解监督以及对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其它审判程序中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判的监督;二是在监督方式上,除了抗诉之外,增加了检察建议的方式;三是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权。当然,这并不代表这民事审判监督已经近乎完善,其仍然存在一些改进之处,比如虽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但未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法院坚持错误不改的后果未作明确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缺乏权威性。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困境,进一步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期望能够对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正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笔者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理论进行逐步的廓清和分析:第一部分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简要介绍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二是分析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三是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合法性基础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四是介绍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包含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检察制度的规定与不足的立法思考。首先笔者对此次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修改进行了探究,其次笔者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也进行了理性的描述和判断。第三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这是从立法和实践的层面剖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方向,从原则到具体配套制度均有涉及,从而将理论融于立法,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