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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洪水灾害救济补偿机制历史悠久,但与洪灾保险机制完善的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洪水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存在明显不足,形式单一,基本上以财政救灾为主、社会援助为辅,灾后的损失基本上由受灾群体独自承担。极端气候对淮河流域洪水灾害影响特别明显,由于防洪工程并没有杜绝洪水灾害的发生,洪水灾害造成损失巨大,因此将整个流域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互助合作保险形式的公司开展洪水保险,对解决淮河洪水风险问题具有理论与实际指导意义。论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洪水保险的研究和发展动态。其次在对我国现有洪灾损失补偿机制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保险补偿应该在整个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结论。然后,通过对国内外洪水灾害损失保险补偿实践的总结和比较,为我国洪灾损失保险补偿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启示和经验。再次分析了淮河流域洪水保险中的政府角色定位以及建立洪水互助合作保险公司的意义,它能弥补淮河流域现有救灾体制的缺陷,有效解决流域行政分属性与流域管理统一性的矛盾。最后,论文对如何构建适合皖苏鲁豫四省洪灾损失保险补偿机制的支持体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力求为皖苏鲁豫四省洪水保险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运营环境,即从政策支持、法制建设、基础工作、管理机构及风险分散等方面构建淮河流域洪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