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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跨国商业活动愈发频繁,跨国商业贿赂问题也成为阻碍国际交往和影响各国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美国于1977年出台《反海外腐败法》,将本国国民或公司在外国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加以规制,此后,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反对跨国贿赂的重要性,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涵盖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行贿和受贿,以及贿赂外国官员行为,是目前国际上反对跨国商业贿赂的一项最为显著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近年来,各国加快了反对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和执法行动。2011年2月,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加以规制。同年5月,俄罗斯加强了其《反贪污贿赂法》,扩大了该等法律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俄罗斯公司和公民贿赂境外公职人员的处罚。英国2010《反贿赂法》也于2011年7月正式生效,该法除了规定传统的行贿罪和受贿罪,还加入贿赂外国官员罪,并创设一种新的罪名——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这一新型的罪名将使英国法院对仅与英国有微弱联系的英国境外公司行使管辖权。这对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试图对“跨国商业贿赂”做一个完整的定义,使全文能从最广泛的意义上对跨国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做一次探讨。同时从跨国商业活动的危害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出发,回顾了跨国商业活动法律规制的发展历史。第二部分,本文简单介绍了英国原有的反贿赂法律体系,以及2010《反贿赂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通过将《反贿赂法》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进行比较,突出《反贿赂法》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其中第三小节将着重分析英国2010《反贿赂法》中涉及的域外管辖问题。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域外色彩一直饱受争议,英国《反贿赂法》新增的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所适用的管辖权基础更引起人们对域外管辖理论的关注。笔者将结合域外管辖制度的一般理论和运用情况,结合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对《反贿赂法》的域外管辖制度作出评价。本文第三部门将分析我国在跨国商业贿赂立法方面的现状和立法缺陷,并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践需要提出笔者的建议。跨国商业贿赂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国内有关跨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的著述也并不鲜见,但多以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内容为视角。如卢建平、张旭辉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陈泽宪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孙国祥、魏昌东著《反腐败国际公约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研究》等。目前国内尚无对英国2010《反贿赂法》的专门著述或学术论文。笔者在英国2010《反贿赂法》实施不久即开始关注该法的内容,并对其可能给中国的自然人和商业组织带来的风险,以及对国际法上的管辖权理论带来的挑战作了粗浅的分析。受时间和笔者研究能力所限,加上翻译工作难度大,本文所涉的翻译和观点并不尽正确,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