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受益,而“没有法律根据”通常会存在证明上的困难。这种证明困难在多数情况下具有合理性,主要考虑到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避免现存法律关系和权利状态被不当打破。但在个别情形下,证明困难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这种情形下的证明困难就应当予以缓解。本文的研究就是以这种个别情形下的证明困难为主要研究对象,探索这种情形下证明困难的缓解原则与对策。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进行分析证明困难的前提,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功能意义等和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进行具体展开论述,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应始终由请求人承担,而诉讼活动中面临的具体证明困难通过具体的举证责任予以缓解。第二章将不当得利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没有法律根据”不能直接等同于一般案件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在讨论证明困难和具体缓解对策之前,必须明确“没有法律根据”具体指代的内容,通过对不当得利诉讼的分类讨论与整理,可以发现证明困难主要表现为两类:第一类是当“没有法律根据”表现为消极事实时,因消极事实基本上都有宽泛化、不确定性等特点,当事人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存在困难;第二类是一些类型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可能会出现证据偏在等现象,当事人收集、提出证据存在困难。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一般原则:自由心证。自由心证的主要作用在于认定事实,待证事实认定与否决定了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如果能充分发挥自由心证的积极作用,可以在保证诉讼成本与效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认定待证事实,也即可以将对证明责任的适用概率降到最低。自由心证为一般原则,由间接证明、经验法则和盖然性进行运作。第四章是对缓解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的具体对策的介绍。不当得利诉讼证明困难基本分为两类,对于第一类证明困难,也即当“没有法律根据”表现为消极事实时,当事人面临的证明困难是没有一个具体、特定的证明对象,可以采取的对策是加强当事人的事实说明义务,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的证明对象;第二类证明困难是证据偏在导致的当事人证据搜集与提出面临困难,可采取的对策是扩充证据收集手段等;本章还尝试介绍了将证明标准与具体举证责任相结合的缓解困难的对策,最后还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其他的一些可以缓解证明困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