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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作为违约救济的有效手段,在各国国内贸易及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在其国内法中均规定有违约损失赔偿制度。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通过违约损失赔偿制度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达到保护非违约方合法利益的目的。法律虽然规定违约方需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而是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由于违约行为不仅给受害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还使得受害方无法获得合同适当履行时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所以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还应当对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是规范国际货物贸易行为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伴随着其成员国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CISG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合同纠纷又以违约行为最为常见,CISG第五章第二节(第74-77条)中规定了损失赔偿制度(Damages)。但是关于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CISG仅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该损失常常有不同的认定,对CISG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一个CISG实际案例出发,引出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时常常遇到的问题:对于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果应当赔偿,责任范围该如何确定?正文包括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包括:1.预期利益的内涵和特征;2.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为:预期利益是受害方还未实际取得的利益,具有未来性、可预见性及相对的确定性,根据经济学原理、违约损失赔偿制度的宗旨、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需要对受害方预期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CISG第74条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本部分包括:1.CISG第74条的基本内容;2.第74条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规定的可预见性要求;3.第74条对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其他限制。主要观点为:CISG虽然肯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但其条文具有模糊性,应当根据预期利益的特殊性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规定。第三部分‘’CISG与其他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立法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包括:1.CISG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规定的比较;2. CISG与两大法系国家国内法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立法的比较;3. CISG与我国法律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规定的比较。主要观点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两大法系国家国内法中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规定较CISG更为细致也更具操作性。受CISG影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制度的规定也存在模糊性。第四部分“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本部分包括:1.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法理价值;2.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符合实践需求。主要观点为: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价值,更能够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要求、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也更有帮助,并结合案例分析指出对此制度进行完善符合实践需要。第五部分“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修正”。本部分包括:1.应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损失类型予以确定;2.关于非财产性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认定的思考;3.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立法启示。主要观点为:应当明确规定预期利益损失的类型,并将非财产性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并且揭示了我国应从此完善中获得的立法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