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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劳动法却未对企业惩戒有所规定。企业惩戒制度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但其必然关系到雇员的直接利益是否减损。立法上的空白使得企业恣意惩戒的风险激增,所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惩戒法律制度,成为了劳动法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理论学说的总结,认为企业惩戒的核心是通过对员工可归责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的目的。因为企业惩戒具有限制功能、稳定功能、教育功能,它已成为企业管理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企业惩戒制度的内容包括事由、措施、程序、监督救济,通过比较企业惩戒制度与相关制度,得出企业惩戒制度具有独立性的结论。然而,通过对我国企业惩戒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的梳理,发现除惩戒性解雇外,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再无关于企业惩戒的相关规定,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惩戒立法空白的现状,总结我国企业惩戒法律制度建设所要面临的问题,包括实体规范缺失、程序管控不严、监督救济不力三个方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指导我国企业惩戒法律制度建设。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日、法三国于成文法领域内,在企业惩戒的内容、程序、监督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英两国于判例法领域内,通过司法实践形成的对企业惩戒的内容、程序、争议处理的规定也遥遥领先其他国家;这都值得我国在企业惩戒模式选择、利益取向、程序规制、监督救济等方面取长补短。最后,本文针对我国企业惩戒法律制度创设面临的实体、程序、监督救济方面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包括:实体内容上,明确惩戒原则,惩戒事由坚持以劳动者义务为准,惩戒措施建立层级分明的体系;程序方面,建立并完善设立和实施程序,保证程序对于企业惩戒的有效规制;监督救济方面,从行政、司法、工会三方面入手建立全过程的监督与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