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为中国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安身立命的地方,它对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的生活稳定、社会安定和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作用。在“四化同步”发展背景下,城市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对土地、劳动力资源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需求,变得日益强烈,对促进我国传统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所采取的限制宅基地流转政策的方式来保障农村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权利和合理的要求。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执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性严重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其难以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性和功能性。在四化发展视角下,农民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他们不甘于参与市场的主动权被原有不合理的政策所束缚压制,便主动寻求法律政策的灰色地带,参与农村土地资源财产性流转收益,从中分得一份羹。虽然《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宅基地流转进行了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但是这种限制流的转并未阻止各地政府和人民去探索另一条新路子来实现农民自有的土地流转。 针对宅基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以淮安例,与全国典型的宅基地流转模式对比,描述其宅基地流转现状,根据土地征用、征收制度变迁发展理论,从土地资源稀缺、经济进行发展以及区位等分析宅基地流转的背景。其次,结合“万顷良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涉及的宅基地双置换实施情况的角度观察失地农户在社保、就业、收入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找出淮安在宅基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应该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