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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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在整个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被认为是法律科学发展的顶峰。学者从政治、经济、哲学等不同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而德国历史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则从罗马法学家及其所运用的法学方法因素的角度对罗马法学发达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这启发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的思考,将古罗马共和时期的西塞罗及其所发展起来的法律修辞学和其中所蕴含的法学方法因素作为一个侧面,来探寻其对罗马法律科学的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以往学界对西塞罗研究的关注的侧重点主要集中于其自然法、宪政、共和法治的思想,而对于其法律修辞学及其对罗马法律科学发展的意义的研究还比较少。这点也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同时,西塞罗具有丰富法律修辞学内容的《演说词》还具有重要的史料补充价值,能够补充共和晚期罗马法学的史料内容,还原那一时期罗马法的真实历史图景。修辞学起源于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兴起。在公共集会上讨论、民主议事的政治特征使得讲授和研究公共演说技能的修辞学发展起来了。修辞学能够帮助有识之士通过演说的形式获取政治威望,达到特定的政治目标,于是在古希腊专门教授青年修辞学的一个专门职业——智术师阶层兴起。智术师使得修辞学取得了迅速发展,他们主张修辞学在于想方设法的取得说服目的,而不管演说所表达的内容是意见还是真正的知识。这点为柏拉图所批评,柏拉图主张修辞学应该教授青年人真正的知识,最终把握到理念。修辞学教师对于教授青年德性具有责任,应该引导他们去追求善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修辞学思想,在其著作《修辞学》中建立起来了整个古典修辞学的理论框架,赋予了其丰富的理论内容。他将修辞学分成了“发现”“排列”“风格”三个重要部分,并探讨了修辞学运用中的论证、品性和情感说服,给其后的修辞学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从法律修辞学对法律方法影响的角度来说,西塞罗第一次将希腊的修辞学技艺整理总结、系统化,将之传播到了罗马,并写下了关于法律论证的技巧的《论题学》。西塞罗通过其修辞学将原本散乱的、针对个案的说服和论证规则,系统化、科学化,使之成为可以传授的技巧,同样推动了法律的技术性因素的发展和科学化进程。西塞罗的修辞学理论基本遵循了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框架,并顺应着罗马的政治生活和诉讼实践有新的发展,这种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原有“发现”“排列”“风格”的基础上,增加了“记忆”“传达”的部分丰富了修辞学理论;第二,将修辞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丰富了情感说服理论;第三,提出了自己对于“论题学”的理解并作为理性说服的一种方法予以实践。通过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的两分把握西塞罗法律修辞学的根本特征是合理的。首先,理性说服和情感说服的两分符合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其次,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在西塞罗的修辞学中是真实存在的;最后,对法律修辞学划分和类型化的众多理论和分析中,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是相对而言最合理的选择。西塞罗的理性说服以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与《修辞学》的理论为基础,接受并融合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向罗马人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逻辑,列举了斯多葛学派的5个非证明的推理形式。西塞罗运用论题学确定了论证的形式,运用修辞三段论和例证法进行论证推理。理性说服以罗马程序法的规定为条件,首先,辩护人的演说先于法庭调查,先于争议点的交叉论辩,考虑到陪审团经常先入为主的心理习惯,可以说演说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胜诉。其次,审判程序给予了辩护人的演说和辩论提供了充分时间,给修辞学的发挥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为理性说服提供了可能。最后,审判程序是开放的,基本上以当事人及其保护人(律师)的行为为主导,不是裁判官为主导,没有严格的依照法律的硬性规定来干预诉讼进程,这就为理性说服的展开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理性说服依赖观众和陪审员的认知预期,包括了对城邦法律的遵守、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对逻辑的遵守。它要依据罗马法文本,将之作为理性推论的大前提。西塞罗修辞学中的理性说服方法主要是对论题学、修辞三段论和归纳法的使用,在西塞罗的《演说词》中可以找到很多使用这些方法的例子。西塞罗的情感说服以亚里士多德的“人为证明”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亚里士多德的情感说服理论,更加强调情感说服在法律修辞学中的重要性。西塞罗的情感说服的方式应该主要包括道德人格、同情、愤怒和民族精神。罗马的审判程序为情感说服提供了司法剧场的环境,而这种司法剧场多是公众聚集的场所。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有些混乱、嘈杂,没有严格的纪律和程序限制的场合,有很多观众参加旁听,法庭的空间布局和很多细节的设置使得其更接近于表演戏剧的剧场。在这种放松的、人群聚集的公共环境中,人们的情绪更容易受到演说者表达的影响,嘈杂的环境使法庭丧失了它本应该具有的严肃性,给司法剧场提供了空间。情感说服的施展依赖于观众和陪审团的情感预期,情感预期指的是导致特定情感发生的特定信念。产生特定的信念是某种情感发生的必要条件。西塞罗认为,通过对观众和陪审员的信念施加影响,可以促使他们产生或者取消某种情感。演说者的任务在于对观众和陪审员情感的引导,使其朝着自己期望的方向发展。演说家需要掌握不同情感的不同内容和特点,以及影响它产生的信念,才能通过证明某种信念发生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达到情感说服的效果。在情感说服中,西塞罗主要使用了道德人格的感染力、同情情感、愤怒情感和民族精神来达到特定的说服目的,这在西塞罗的《演说词》中可以找到很多例子。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的公共法律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罗马公共法律生活的核心在于剧院、民众大会会场、元老院会场、法庭等集会的场所,而这些场所正是修辞学施展其技艺,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场合。第一,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于经受修辞学教育的法律人的语言、表达、文字等方面的训练,促使了罗马法律教育、法学的发展,促使了古罗马法学教育“通识性”“博雅性”和“实践性”特征的形成。第二,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罗马市民法的形成和发展及自然法观念产生重要影响。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实现了罗马市民法和罗马公共法律生活的有机联系,使得罗马市民法有着来自法的本源的生机和统一性。正是在罗马公共生活中,演说家对修辞学的使用,型塑了罗马市民法的内涵,将罗马市民的公共法律精神和性格带入了罗马法之中。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也推动了罗马自然法观念的发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事物背后的理性,它具有普遍性。修辞学之所以能产生说服是因为其背后的“right reason”,所有人的心中都存在这种理性,分享着它,修辞学就是诉诸于这种理性才能达到说服人的目的。第三,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推动了共和晚期罗马宪制的发展。它推动了社会冲突从暴力方式向协商处理的转变,使得纠纷的处理方式更加文明化。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为一种以民主商谈和理性化的宪制政体的构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塑造了罗马政治生活和公民德性。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影响了罗马法律科学的发展。案例是整个罗马法律科学的起始点,罗马法学生成中的“独特的科学生命”或“方法论因素”就是决疑术,即基于案例的推理。西塞罗的法律修辞学对于罗马法律科学的积极意义和对其中方法论因素成长的贡献集中体现于:其推动了罗马法中案例的发展和基于案例的推理技术与法律论证的发展。运用案例进行的推理既可能属于理性说服,也可能属于情感说服。当律师对案例的引用强调其中的逻辑证明、演绎或归纳技术时,属于理性说服;如果强调案例中对道德品质的渲染,利用何种手段激发起观众的情绪时,则属于情感说服。而某案例显示出的成功经验都包含了这两者的话,律师在演说中对该先例的使用则同时属于情感说服和理性说服。此外,西塞罗所阐述的属种关系、分种和分部的理论被后世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接受,由此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市民法体系”的罗马法体系框架。这种理论通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对罗马法的体系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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