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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要求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和重心,辩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能之一,其有效保障是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
值班律师制度设立便是顺应“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要求,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奠定基础的重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援助制度,值班律师由政府组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轮流值班,以其特有的“值班性”、“普遍性”、“及时性”,行之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进而实现从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的重要目标。但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难以回应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的要求,进而导致值班律师存在着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论文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一系列举措。
论文一共分为六章,除引言和结语外,重点讨论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一般考察。本部分从回顾值班律师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出发,探讨值班律师的基本涵义,并从值班律师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中,进一步分析值班律师的特点,同时,针对值班律师的具体定位加以剖析。
二、值班律师制度与审判中心主义。本部分从“需求”与“供给”视角出发,提出审判中心主义与值班律师制度之间存在供需失衡,即相对于审判中心之要求,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质”与“量”、“实行”与“运行”、“权利”与“保障”之困境。从回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出发,值班律师制度尚待完善。
三、国外值班律师制度之考察。本部分通过考察英国、加拿大和日本三国较为成熟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分析其具体制度规定,从而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参考。
四、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之完善。本部分在分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借鉴国外值班律师制度规定,并从值班律师定位、值班律师职责范围、值班律师队伍建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设等层面,提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的具体举措。
值班律师制度设立便是顺应“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要求,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奠定基础的重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援助制度,值班律师由政府组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轮流值班,以其特有的“值班性”、“普遍性”、“及时性”,行之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进而实现从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的重要目标。但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难以回应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的要求,进而导致值班律师存在着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论文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一系列举措。
论文一共分为六章,除引言和结语外,重点讨论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一般考察。本部分从回顾值班律师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出发,探讨值班律师的基本涵义,并从值班律师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中,进一步分析值班律师的特点,同时,针对值班律师的具体定位加以剖析。
二、值班律师制度与审判中心主义。本部分从“需求”与“供给”视角出发,提出审判中心主义与值班律师制度之间存在供需失衡,即相对于审判中心之要求,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质”与“量”、“实行”与“运行”、“权利”与“保障”之困境。从回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出发,值班律师制度尚待完善。
三、国外值班律师制度之考察。本部分通过考察英国、加拿大和日本三国较为成熟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分析其具体制度规定,从而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参考。
四、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之完善。本部分在分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借鉴国外值班律师制度规定,并从值班律师定位、值班律师职责范围、值班律师队伍建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设等层面,提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