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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经济性犯罪的犯罪率也居高不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创建一种有实际操作价值的理论工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提供帮助。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文章共分为4部分。第1部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法。首先,探讨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入刑的意义。笔者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很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潜在的危险实体化,对金融机构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得出将此类行为入刑是把原本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单列出来规定为犯罪,减轻了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对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惩治的结论。其次,对域外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立法例和我国立法沿革进行研究,认为应该设定专门罪名对此行为予以规制,以遏制其蔓延趋势。最后,从法条表述的角度提出司法实践中的困局,实践中是否应该考虑“数量较大”这种量的因素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题。第2部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要件定性研究。本部分主要解决的是理论界对部分词语界定的争议,通过界定条文中的关键词语对妨害行用卡管理的行为进行定性研究,例如清晰界定了“伪造”、“持有”、“他人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等词语,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的性质界限。第3部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要件定量研究。本部分对配置了“数量较大”限制条件的款项和没有配置“数量较大”限制条件的款项进行区分,通过对刑法13条有关“但书”规定的研究,提出认定犯罪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1+1=2(实质判断+形式判断=犯罪)的静态过程,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经历一个由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到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动态判断过程,即(危害社会+危害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犯罪。在配置了“数量较大”等限制条件的法条中,这些限制条件只是上述判断流程中“危害大”的形式外化,亦即对于认定犯罪中“危害大”的量的要求已经通过具体的规定外化成了构成要件的形式。至此,本文的理论工具已经形成,即“在判断一行为是否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要件时,首先要对该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如果确定行为的性质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接下来将进入定量分析阶段,定量分析阶段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符合业已配置了“数量较大”限制条件的款项之行为,直接适用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第二种情况是对符合未配置“数量较大”限制条件的款项之行为,必须要对其进行量的判断,如果数量非常之小,情节极其轻微,则不进入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阶段,反之如若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则进入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阶段。第4部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要件应用研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新颖、疑难案例的研究探讨,对争议的焦点予以概括,应用本文形成的理论工具加以分析,用实证的精神验证理论工具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