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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环境立法中激励性机制被越来越多地采用,成为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一个显著特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标题中的“促进”二字有意淡化了法的强制性,突出了该法以激励性规范内容为主的特点。但由于现有清洁生产法激励性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其无法为清洁生产的推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激励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我国急需完善现有清洁生产法激励性机制的相关规定,强化激励性机制的作用,尤其是经济激励机制的作用,以使我国的清洁生产工作得以顺利的推行。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清洁生产法激励性机制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推行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的理论概述。首先通过对清洁生产定义的介绍,得出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比所具有的预防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内涵,从而探讨我国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现实意义;其次阐述激励性机制的概念,分析其与强制性机制相比所具有的功能优势以及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最后通过对利用激励性机制推行清洁生产理论依据的介绍,得出要想公平、有效地解决环境资源的外部性问题,就应在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尽量避免政府干预不当,将更多的激励手段,尤其是经济激励手段制度化和法律化。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清洁生产法激励性机制的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从清洁生产法确立激励性机制的必要性,我国清洁生产法激励性机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对美国、日本等国家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立法的介绍与评价,以期通过科学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更快、更好地完善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的现行立法。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现行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的立法建议。在明确完善我国现行清洁生产法激励性机制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的立法建议,即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完善推行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强化推行清洁生产非经济激励作用以及形成全社会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合力。其中着重对完善推行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进行论述,具体内容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税收优惠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和绿色信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