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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多集中于刑事司法、民事审判以及法理学科的领域,而在行政法领域却相对较少。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六批共26个指导性案例的公布,进一步丰富了指导性案例的内容。这其中,涉及到行政领域的指导性案例是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5号、第6号、第21号、第22号、第26号,内容分别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听证程序、法条精神解读、内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期限等方面,对于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其对于指导性案例的界定过于严格,且由于目前行政领域严格意义上的指导性案例只有5例,无法覆盖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纷繁复杂的各种实际情况,加之由于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识和水平不高,仅这5例在实际的行政审判中,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故在查阅多项资料和章剑生、黄卉、朱芒、沈福俊、江勇、陈越峰等多位学者的观点后,本文拟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裁判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的范畴之内,后续的分析及完善也从此角度进行展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之后,相关论文多涉及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指导性案例的范围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究竟是怎样?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正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应涵盖范围、实际应用的效力等方面着手,介绍了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些代表观点和典型学说;第二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系列丛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公布的案例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并将指导性案例与行政判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等类似概念加以对比、界定,剖析其发布主体资格和可拓展的外延,分析指导性案例在行政审判中的效力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关于指导性案例现阶段可加以的完善部分,从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和事实拘束力,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和范围、加快指导性案例的编纂步伐、拓宽指导性案例的上升和甄选渠道,以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取代案件请示制度,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和制度建设,其中包括案例筛选软件的开发和背离报告机制的确立及强化,转变行政法学的教育理念、增加课堂上对多种案例进行多维度分析的教学模式、增进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与讨论,以期能够对指导性案例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