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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美国的次贷款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对世界各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这更加引起了人们对银行业经营的关注。贷款损失是银行最大的经营风险。贷款损失在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同时,也会影响银行的资金周转,导致银行财务状况恶化。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世界各国都不断调整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可以帮助银行处理大量的贷款损失,增强银行的竞争力。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对银行具有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在制定银行贷款损失制度时要依据税收中性原则,扣除银行贷款损失的最佳时机应该是贷款损失发生之时,这样才能保证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一致。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我国也采取了诸多措施来解决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并且对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也做了一定的调整。但是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不仅不能充分适应我国金融企业稳健发展的需要,而且还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处理贷款损失的具体方法包括核销法和准备金法。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分析与世界其他各国的立法比较,可以看到特定准备金法比较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鼓励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税收处理方法实行的是普通准备金法和核销法并用。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巨大,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及时得到核销。由于贷款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核销,这样都就使得贷款资产在征税之前和之后的价值产生变化,从而违背税收中性原则。通过对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贷款损失处理方法违背税收中性原则,对商业银行过度征税。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比例过低,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三、贷款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和繁琐。通过上述分析,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建议做以下改革:一、改变贷款损失的税收处理方法,使用特定准备金法。二、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三、降低呆账认定标准,简化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