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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逃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以效率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不再是个别学者的一种倡导,而已溶入到现代立法精神之中。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发达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犯罪率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司法活动的高消耗特点造成的司法资源的短缺性,从整体上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具体司法行为时不得不考虑寻找建立高效诉讼机制的途径来缓解诉讼的压力,减少诉讼成本支出,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面对现代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率不断攀升,司法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寻找恰当途径,有效发挥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建构科学、合理和高效的刑事司法机制,缓解司法压力成了世界各国法学研讨和司法实务十分关心的课题。
在我国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久拖不决、超期办案、判前诉讼期过长等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司法机关加快对刑事案件的办理速度、缩短判前诉讼剧期、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已势在必行。
文章首先在论述效率的概念后,提出了阻碍我国刑事诉讼效率提高的诸多因素,然后提出了改革的对策。要在我国实现诉讼效率则涉及到整个制度的变迁,其具体措施应包括更新诉讼观念,精简司法机构和人员,保障和推进司法独立,改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活动的专业化水平,简化诉讼程序并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健全诉讼期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