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们常常忽略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女性的个体利益,如人身权利、人格利益。传统观念认为损害赔偿往往发生在家庭外部,在夫妻间则不发挥作用,以致对侵犯夫妻一方人身、财产权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和补偿措施。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多靠风俗习惯、人们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舆论来调整,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是很难介入夫妻间侵权法律关系的,道德舆论的谴责往往成为惩处夫妻间侵权行为的主要手段。然而这种道德谴责不仅缺乏强制力,更缺乏威慑力,也不能对受害方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的损伤进行补偿。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立法进行一番梳理,以正本清源,对构建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对构建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相关的立法建议,为构建我国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理论上的探索和铺垫。本文的主体部分一共包含以下几章:第一章对选题的意义和背景进行阐述,并介绍了国内和国外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动态以及完善我国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对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界定,界定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并分析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第三章着重分析设立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学界理论观点,提出文章自己的观点。第四章对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介绍,通过比较研究,为我国构建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对构建我国婚内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构想,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