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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将关注民生作为了我国目前重要的战略任务。的确,民生问题是关系着一国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公民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等社会问题,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行政行为来保障民生,行政法作为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理应将社会行政法治化,即便目前还没有关于社会行政法治化的具体提法,关于社会行政法的研究也还是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但社会行政立法问题却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对社会行政立法问题的研究从基本原则入手,就是从社会行政立法的本源入手,无论终究社会行政法是以历史阶段的产物取代现有行政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形态出现,其精神内涵是不会变的,同时,研究社会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还能指导现在正在进行的相关社会行政活动,是极具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社会行政立法问题研究对目前的我国而言是比较前沿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而实践中的要求却是迫切的,在对我国社会行政立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中,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以备借鉴之用,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确立我国社会行政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最终提出了我国社会行政立法基本原则的构想,包括:国家保留原则,关注公共利益原则,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生活质量原则,实现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以期对构建我国的社会行政法制度有所裨益。